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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韶曲环罚字〔2019〕5号

发布日期:2019-02-20 00:00:00 来源:环境保护局系统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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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韶曲环罚字〔2019〕5号

唐**:

身份证号码:452324************

地址:曲江区马坝镇石堡黄叶屋葡萄园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年1月31日对当事人在曲江区石堡村委黄叶屋葡萄园野外用火情况进行立案调查。2019年1月29日,曲江区政府组织马坝镇、区林业局、区环保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对我区野外用火情况进行巡查。9时50分许,巡查发现位于曲江区石堡村委黄叶屋葡萄园有野外用火现象,经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焚烧葡萄架及葡萄干枝,火势及烟气较大,该区域属于农业生产生活区域。巡查组当场对当事人进行宣传教育,当事人马上用水将火浇灭。经查核实,当事人唐新桂在农业生产生活区进行野外用火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2、调查询问笔录一份。3、执法人员现场所拍的照片若干张。4、当事人驾驶证复印件。5、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韶曲环违改字〔2019〕2号)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的行为违反了《韶关市野外用火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2月20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在法定期限内书面向我局提出放弃陈述、申辩的报告并要求及时缴纳罚款的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2月1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曲环罚告〔2019〕5号)、2019年2月20日《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回证》、当事人提交的《放弃陈述、申辩的报告》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韶关市野外用火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上述规定,审核了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鉴于你积极采取措施对焚烧行为立即改正,并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承认错误,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下达到你的《韶关市曲江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的内容,前往通知书银行列表中其中一间对公营网点办理缴款手续。你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据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账号名称:韶关市曲江区财政局

  收款银行:通知书银行列表中的其中一间银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曲江区人民政府或者韶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曲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

2019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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