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韶曲环罚字〔2019〕11号
曲江区长江建材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205L218782615
地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转溪邓屋(曲江区万兴石英砂厂内)
经营者:刘任凤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年4月12日对你经营部年产6万吨机制砂项目进行立案调查。2019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曲江区长江建材部年产6万吨机制砂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你经营部停产,已建成并投入生产的主要生产设备有:鄂式破碎机1台,立式破碎机1台,洗沙脱水机2台,震动分筛机3台等,配套建设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有6个废水沉淀池。露天堆放原材料约6000m3,露天堆放的产品约300m3。现场提供了营业执照及《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未提供环保相关手续。经查核实,该项目2019年3月经曲江区发改局备案,总投资为200万元,依照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生态环境执法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三条:“三、对实行备案制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可以根据备案的项目总投资额认定。”的规定认定该项目总投资额为200万元。你经营部实施了年产6万吨机制砂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投入生产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2、调查询问笔录二份。3、执法人员现场所拍的照片(若干张)。4、曲江区长江建材部营业执照复印件。5、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6、刘任凤、刘祥书身份证复印件。7、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韶曲环违改字〔2019〕8号)及送达回证。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摘录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2019年4月12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韶曲环违改字〔2019〕8号)。
2019年5月14日,我局向你经营部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曲环罚告字〔2019〕11号),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经营部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经营部于2019年5月15日书面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5月21日,我局向你经营部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韶曲环听通字〔2019〕1号),告知受理听证申请并将于2019年5月31日下午三时在我局会议室举行听证。5月31日下午三时,在我局五楼会议室举行行政处罚听证会。你经营部在听证会上进行陈述申辩,双方就你经营部陈述申辩并申请降低处罚的理由进行了质询、辩论,完成听证程序。经我局审查,认定你经营部实施了年产6万吨机制砂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投入生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因此,对你经营部在听证会上的陈述申辩并申请降低处罚的理由,我局决定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向你于2019年4月12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韶曲环违改字〔2019〕8号)及《送达回证》、2019年5月13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韶曲环罚告字〔2019〕11号)和《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回证》、2019年5月21日《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韶曲环听通字〔2019〕1号)和送达回证、2019年5月31日听证会听证笔录、2019年5月31日听证会听证报告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依据上述规定,审核了你经营部实施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鉴于你经营部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主动承认环境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情节为一般,因此,我局对你经营部年产6万吨机制砂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点五的罚款人民币50000元。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依据上述规定,审核了你经营部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鉴于你经营部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主动承认环境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情节为一般,因此,我局对你经营部年产6万吨机制砂项目未验先投违法行为处罚人民币200000元。
共合计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25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下达到你的《韶关市曲江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的内容,前往通知书银行列表中其中一间对公营网点办理缴款手续。你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据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账号名称:韶关市曲江区财政局
收款银行:通知书银行列表中的其中一间银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曲江区人民政府或者韶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曲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
2019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