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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曲环罚字〔2019〕12号

发布日期:2019-06-28 00:00:00 来源:环境保护局系统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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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韶曲环罚字〔2019〕12号
 
韶关市曲江区地福家庭农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205MA52MFWA4A
经营场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新村村委陶马墩村小组
经营者:遆俊岭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年4月25日对你农场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19年4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农场生猪养殖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项目已建成猪舍3栋、简易办公楼1栋等,建设规模存栏约1000头肉猪。配套建设了发酵场、沼液储存池、浇林地的管道等污染防治设施。检查时,该农场养殖粪便部分排入沼液池,部分与山水混合直接外排至小溪。沼液池污水部分用于浇灌林地,部分排入山塘。该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类别“一、畜牧业-第1项-禽畜养殖场、养殖小区”编制环评登记表项目。2019年4月25日,我局针对你农场生猪养殖项目未办理环保相关手续已开工建设等环境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韶曲环违改字〔2019〕9号)。经查核实,你农场生猪养殖项目存在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已开工建设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
1、信访事项登记表。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3、询问笔录。4、执法人员现场所拍的照片(若干张)。5、韶关市曲江区地福家庭农场营业执照复印件。6、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7、《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韶曲环违改字〔2019〕9号)及送达回证各。8、情况说明一份等证据为凭。
你农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2019年4月25日,我局向你农场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韶曲环违改字〔2019〕9号)。
2019年6月20日,我局向你农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曲环罚告字〔2019〕12号,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农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农场在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我局向你农场于2019年4月25日送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韶曲环违改字〔2019〕9号)和《送达回证》2019年6月20日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曲环罚告字〔2019〕12号)和《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据上述规定,审核了你农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并鉴于你农场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主动承认错误,违法行为情节为一般,因此,我局对你农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韶关市曲江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据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账号名称:韶关市曲江区财政局
收款银行:通知书银行列表中的其中一间银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曲江区人民政府或者韶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曲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
                           2019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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