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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韶曲环罚字〔2019〕18号

发布日期:2019-10-08 00:00:00 来源:环境保护局系统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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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韶曲环罚字〔2019〕18号
 
韶关市昌鑫汇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5MA4WHMBKXW
地  址:韶关市曲江区乌石镇货场
法定代表人:黄衍乐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年8月13日对你公司锅炉废气超标排放进行立案调查。2019年7月30日,我局会同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年产50万m3加气混凝土砌块、加气混凝土板材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项目正在生产,锅炉废气经配套的麻石水磨除尘加碱液喷淋处理后经烟囱排放。同日,韶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该项目锅炉废气排放情况进行了现场监测。7月31日,韶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出具的《监测报告》{(韶)环境监测(气)字(2019)第042号}显示,该项目锅炉废气二氧化硫排放浓度509mg/m3,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气)(GB13271-2014排放浓度限值400 mg/m3公司于2019年7月30日实施了锅炉车间锅炉废气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超标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
1. 监察通知书。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3.调查询问笔录二份。4.执法人员现场所拍的照片(若干张)。5.韶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韶)环境监测(气)字(2019)第042号。6.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7.排污许可证复印件。8.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韶曲环违改字〔2019〕18号)及送达回证。9.关于韶关市昌鑫汇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情况说明及整改措施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2019年8月15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韶曲环违改字〔2019〕18号)。
2019年9月9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曲环罚告字〔2019〕18号,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我局向你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送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韶曲环违改字〔2019〕18号)和《送达回证》2019年9月9日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曲环罚告字〔2019〕18号)和《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依据上述规定,审核了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并鉴于你公司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主动承认错误,及时进行整改,违法行为情节为一般,因此,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壹万元(¥11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韶关市曲江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据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账号名称:韶关市曲江区财政局
收款银行:通知书银行列表中的其中一间银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曲江区人民政府或者韶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
                           2019年9月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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