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环曲审〔2024〕22号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东韶关瑶岭矿业有限公司原瑶岭钨矿1号尾矿库尾砂回采注销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广东韶关瑶岭矿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广东韶关瑶岭矿业有限公司原瑶岭钨矿1号尾矿库尾砂回采注销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广东韶关瑶岭矿业有限公司原瑶岭钨矿1号尾矿库尾砂回采注销工程拟投资1387.5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387.58万元)在韶关市曲江区瑶岭(地理坐标:E113°56′47.0″,N24°49′35.3″)建设原瑶岭钨矿1号尾矿库尾砂回采注销工程,回采规模:800m3/d。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临时道路、截排水设施改造、库内清表及部分清表尾砂回采设备的安装,同时对尾矿库进行覆土复绿、边坡整治、防排洪治理等措施,改善矿区的环境,恢复库区原生态,在回采完毕后对尾矿库进行销库处理等(详见《报告表》)。项目不新增劳动定员。
二、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各类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经审查,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项目在施工运营中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本次不新增劳动定员,故无生活污水产生和排放,施工废水通过排水明沟收集,并建临时沉淀池进行沉淀后全部用于施工场、附近道路各易扬尘点及部分物料的洒水,不外排。运营期,生产废水主要是冲洗砂脱水废水、车辆清洗废水、初期雨水、尾矿库内积水、库区喷淋洒水等,冲洗砂脱水废水、车辆清洗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初期雨水及尾矿库内积水在库区低洼处设置初期雨水池,经沉淀预处理后可用于库区喷淋洒水;库区喷淋洒水全部蒸发损耗,不外排。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施工废气采用喷雾降尘。运营期,生产废气主要是扬尘,通过加强道路养护、运输汽车铺盖设苫布、对路面进行喷洒水抑尘、对回采作业区以及装车区域进行喷雾降尘等措施抑制扬尘产生,无组织颗粒物的排放浓度满足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加强设备保养和维护等措施降噪,合理安排好施工时间。运营期,选用低噪声设备等措施降噪,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
(四)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和处置。施工期,剥离的表土在回采结束后表土用作复垦材料;施工准备期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用于铺路。运营期,初期雨水池、沉淀池中的泥沙作为建材外售。
三、《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以后国家或地方颁布新标准、行业新规定时,按新标准、新规定执行。
五、该项目于2021年11月17日经韶关市曲江区发展和改革局备案,项目代码为:2111-440205-04-05-227417。
六、建设项目完成后,项目应当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依据现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的要求,向具有核发权限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变更排污许可证。
七、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牢固建立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业主是第一责任人的意识,牢固建立环境风险及应急管理意识,防范环境风险和应急管理环境突发事件。项目竣工后,按规定自行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做好相应的信息公开工作。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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