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环曲审〔2024〕15号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韶关市晶通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混合料环保型沥青(再生)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韶关市晶通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韶关市晶通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混合料环保型沥青(再生)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韶关市晶通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拟投资10025.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0万元)在韶关市曲江区大塘镇火山原砖厂(地理坐标:E113°43′40.641″,N24°51′9.525″)建设韶关市晶通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混合料环保型沥青(再生)生产线建设项目。项目用地面积为22570m2,主要建设内容包括:1条沥青搅拌(再生)生产线,骨料仓,沥青储罐、柴油储罐区、机修房、配电房、综合楼等(详见《报告表》)。本项目劳动定员36人,每天2班制,每班工作8小时,年工作300天,员工均在厂区住宿。
二、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各类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经审查,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项目在施工运营中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施工废水经过沉淀后全部用于施工场、附近道路各易扬尘点及部分物料的洒水,不排放;生活污水依托当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期,废水主要为洗车槽废水、生活污水、初期雨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表1旱作标准后用于厂区周边林地绿化不外排;初期雨水及洗车废水经三级沉淀池处理后用于厂区降尘不外排。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通过加强路面洒水降尘,加强对运输车辆、设备的管理和维护保养,对现场的主要道路进行硬化处理,定期洒水降尘,对堆场采用防尘布遮盖等措施降低扬尘影响。运营期,本项目废气污染物主要包括烘干废气、沥青烟气、卸料扬尘、堆场扬尘、车辆运输扬尘、破碎筛分粉尘、矿粉仓呼吸口粉尘。烘干废气颗粒物经过布袋除尘器处理,沥青废气经负压系统密闭收集高温燃烧处理后共同由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SO2、NOX满足《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文件中重点区域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要求;沥青烟、苯并(a)芘满足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非甲烷总烃满足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限值。卸料扬尘、堆场扬尘、车辆运输扬尘采取洒水抑尘等措施处理,矿粉仓呼吸口粉尘配套负压除尘器,破碎筛分粉尘经过重力沉降、洒水、围栏措施处理,无组织粉尘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表2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该项目实施后,大气污染物新增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NOx:2.323t/a。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通过合理布局施工设备,规范施工秩序,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加强对施工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等措施降低噪音影响。运营期,本项目噪声源主要为生产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通过使用低噪声设备、加强对施工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等措施降噪,厂界南侧、北侧、东侧外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厂界西侧35m处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
(四)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和处置。施工期,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施工过程会产生建筑垃圾,部分回收利用,其余部分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运营期,本项目固体废物主要为废石料、除尘装置收集的除尘灰、滴漏沥青及拌和残渣、沉淀池泥渣、员工生活垃圾、废导热油等。生活垃圾定期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废石料、除尘装置收集的除尘灰、滴漏沥青及拌和残渣收集后回用于生产,沉淀池泥渣定期清掏外售砖厂;废导热油属于危险废物,定期更换后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三、《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以后国家或地方颁布新标准、行业新规定时,按新标准、新规定执行。
五、该项目于2024年7月3日经韶关市曲江区发展和改革局备案,项目代码为:2407-440205-04-01-793463。
六、建设项目完成后,项目应当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依据现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的要求,向具有核发权限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实施排污登记管理。
七、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牢固建立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业主是第一责任人的意识,牢固建立环境风险及应急管理意识,防范环境风险和应急管理环境突发事件。项目竣工后,按规定自行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做好相应的信息公开工作。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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