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环曲审〔2023〕32号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万套建筑行业标准化部件智能爬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韶关市星圆智造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2万套建筑行业标准化部件智能爬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韶关市星圆智造科技有限公司拟投资2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0万元),在韶关市曲江区白土镇工业大道 3 号租赁现有厂房(地理坐标:E113°31′4.243″,N24°40′21.618″)建设2万套建筑行业标准化部件智能爬架生产项目。本项目总占地面积为33333.33m2,建筑面积16000m2,建设内容主要是在现有闲置厂房内建设静电粉末喷涂生产线2条,生产线主要设备包括锯床、数控冲孔切断机、等离子切割机、剪板机、折弯机、冲孔机、冲床、电焊机、抛丸机、静电粉末喷涂模锻链流水线、大旋风魔术换色系统、固化炉及燃烧机等生产设备和配套环保设施等(详见《报告表》)。本项目拟劳动定员30人,实行一天8小时工作制,年工作300天,均在厂内食宿。
二、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各类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经审查,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项目在施工运营中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租赁现有土地及厂房实施,仅安装设备,无废水产生。运营期,废水主要为有机废气喷淋废水及生活污水,喷淋废水循环使用,不排放;生活污水经隔油池、三级化粪池处理后达到白土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租赁现有土地及厂房实施,仅安装设备,无废气产生。运营期,本项目抛丸、喷粉颗粒物经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固化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经执行生态环境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 号)要求,固化炉及补漆挥发性有机物经水喷淋+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要求,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要求。该项目实施后,大气污染物新增排放总量控制指标NOx:0.412t/a。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租赁现有土地及厂房实施,仅安装设备,产生少量噪声,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降低噪声影响。运营期,通过选择低噪音设备,合理布局噪声源,加强厂区绿化等措施降低噪声影响,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 类标准要求。
(四)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施工期租赁现有土地及厂房实施,仅安装设备,产生固体废物可忽略不计。运营期,本项目固体废弃物主要为边角料及碎屑、废钢丸、除尘灰、废活性炭、废包装桶及生活垃圾等。边角料及碎屑、废钢丸、除尘灰等一般工业固废委托资源回收单位回收利用;废活性炭、废包装桶和喷淋废水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定期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三、《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以后国家或地方颁布新标准、行业新规定时,按新标准、新规定执行。
五、该项目于2022年10月22日经韶关市曲江区发展和改革局备案,项目代码为:2212-440205-04-01-249733。
六、建设项目完成后,项目应当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依据现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的要求,向具有核发权限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变更排污许可证或实施排污登记管理。
七、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牢固建立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业主是第一责任人的意识,牢固建立环境风险及应急管理意识,防范环境风险和应急管理环境突发事件。项目竣工后,按规定自行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做好相应的信息公开工作。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28日




粤公网安备 4402050200013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