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环曲审〔2023〕31号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韶关市曲江樟市光伏发电项目二期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韶关华舜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韶关市曲江樟市光伏发电项目二期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韶关华舜能源有限公司拟投资88642.9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8万元),在韶关市曲江区樟市镇(升压站中心坐标:E113°32′13.107″,N24°33′11.117″)建设韶关市曲江樟市光伏发电项目二期。本项目总占地面积为2178759m2,本项目为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主要建设光伏阵列、箱变、升压站等工程,工程额定装机容量为150MW,年平均发电量 21383 万千瓦时(详见《报告表》)。本项目拟配备6名工作人员,年工作365天,不设食宿。
二、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各类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经审查,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项目在施工运营中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施工废水经沉淀上清液处理后回用于施工设备的冲洗及施工场地的冲洗,不外排,沉积物为泥土,作回填处理;施工人员生活污水通过临时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农田灌溉。运营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厂内绿化,不外排;少量清洗废水用于下层经济作物浇灌水或直排入板下池塘内,实现水的综合利用。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通过严格按照《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HJ/T393-2007)的要求施工,现场洒水降尘、设置围挡、材料覆盖等措施减少扬尘。运营期,无废气外排。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通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加强运输车辆管理等防治措施减少扬尘。运营期,噪声源主要为升压站内的主变设备,产生的噪声经过隔声、减振,距离衰减,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 类标准限值。
(四)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和处置。施工期,清除地表植被,作为市政垃圾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产生废组件、支架等建筑材料。可交由回收单位进行回收。运营期,废弃光伏组件由生产厂家回收处理;废变压器油、废铅蓄电池等含铅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处置;生活垃圾收集集中后,委托市政环卫部门集中处理。
三、《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以后国家或地方颁布新标准、行业新规定时,按新标准、新规定执行。
五、该项目于2023年2月16日经韶关市曲江区发展和改革局备案,获得《广东省企业投资备案证》项目代码为:2302-440205-04-01-689205。
六、建设项目完成后,项目应当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依据现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的要求,向具有核发权限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或实施排污登记管理。
七、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牢固建立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业主是第一责任人的意识,牢固建立环境风险及应急管理意识,防范环境风险和应急管理环境突发事件。项目竣工后,按规定自行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做好相应的信息公开工作。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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