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环曲审〔2024〕14号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韶关市嘉源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加工处理钢渣3万吨、废铁2万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韶关市嘉源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韶关市嘉源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加工处理钢渣3万吨、废铁2万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韶关市嘉源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拟投资52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0万元)在韶关市曲江区乌石镇大坑口胜利路91号(原大坑口中学)(地理坐标:E113°37′39.794″,N24°39′44.283″)建设年加工处理钢渣3万吨、废铁2万吨建设项目。项目涉及用地面积为5000m2,主要建设内容为厂房(包括破碎球磨车间、成品堆场和产品堆场),本项目原辅材料为钢渣、火烧铁、废铁,经过破碎球磨等工序,得到铁块、水泥料等产品(详见《报告表》)。本项目劳动人员8人,仅在厂区住宿,年工作300天,每天2班次,每班8小时。
二、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各类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经审查,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项目在施工运营中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施工废水经过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场地洒水抑尘和出入车辆的冲洗,循环使用不外排。运营期,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绿化灌溉,不外排;生产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通过合理施工、定期对路面洒水、运土及粉状建筑材料的车辆采用有遮盖的专用车辆或者配置防止洒落装置、大型运输车辆和施工机械设备使用清洁燃料等措施降低扬尘和影响。运营期,废气主要为物料装卸粉尘、破碎粉尘、磁选粉尘、传送带运输粉尘和堆场扬尘。通过封闭厂房、重力沉降、洒水抑尘等措施减少各类扬尘,破碎粉尘、磁选粉尘通过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要求。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通过合理安排作业时间,严禁夜间装修或进行设备安装,设备安装过程采取基础减震隔声等措施降低噪音影响。运营期,本项目噪声源主要为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通过厂房隔音、安装减震基座、距离衰减等措施降噪,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要求。
(四)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和处置。施工期,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加强余土和建筑垃圾的管理,规范运输,施工结束后,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安装施工的金属垃圾进行回收处理。运营期,主要固体废物为生活垃圾、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和沉淀池污泥。降粉尘统一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定期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沉淀池污泥由装载车定期清运,统一外售砖厂制砖。
三、《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以后国家或地方颁布新标准、行业新规定时,按新标准、新规定执行。
五、该项目于2024年3月29日经韶关市曲江区发展和改革局备案,项目代码为:2403-440205-04-01-972560。
六、建设项目完成后,项目应当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依据现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的要求,向具有核发权限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实施排污登记管理。
七、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牢固建立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业主是第一责任人的意识,牢固建立环境风险及应急管理意识,防范环境风险和应急管理环境突发事件。项目竣工后,按规定自行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做好相应的信息公开工作。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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