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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同意广东中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5号6号烧结湿法脱硫系统防治污染设施拆除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3-03-17 08:44:41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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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同意广东中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5号6号烧结湿法脱硫系统防治污染设施拆除的批复

韶环(曲江)函〔2023〕1号

广东中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申请表》等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鉴于你公司新建的5号6号烧结干法脱硫脱硝系统,采用“SDA脱硫+SCR脱硝”工艺,功能代替5号6号烧结湿法脱硫脱硝系统,新系统运行稳定,可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等相关规定,我局同意你公司拆除5号6号烧结湿法脱硫系统防治污染设施。

二、你公司应严格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在防治污染设施拆除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环境保护。严格遵守《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相关职能部门工作要求,妥善处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脱硫渣、含重金属残留废水等污染,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二)做好涉生态环境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操作,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三、你公司在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建物过程中,必须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拆除活动结束后,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所在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四、若对上述行政许可不服,可在收到本批复之日起60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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