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环(曲江)责改决〔2025〕15号
当事人名称:韶关市吉品冷冻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宏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5MA52286E3U
地址:广东省韶关市曲江经济开发区B5区地块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10月1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0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在生产,正在清洗、加工冰鲜水产品,生产废水经四级沉淀池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当天,韶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曲江分站监测人员分别对你公司车间生产废水、沉淀池排口排放废水等点位进行了现场取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沉淀池排口排放废水中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总磷、氨氮等浓度分别为876mg/L、11mg/L、43mg/L,分别超出园区污水处理厂进水限值2.8倍、4.5倍、1.3倍。你公司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0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事实;
2.2025年10月15日,韶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曲江分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曲)环境监测(水)字(2025)第068号]及其送达回证,证明你公司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事实;
3.2025年10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宏强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事实;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
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察,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从重进行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府前中路12号
邮政编码:512100 联系人:董金彪 联系电话:0751-6664195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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