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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5〕14号)

发布日期:2025-09-19 11:09:18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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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环(曲江)责改决〔2025〕14号

当事人名称:韶关市曲江区佳隆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5351985753K

法定代表人:刘惠珍

地址:韶关市曲江区乌石镇杨梅村委会黄屋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5年9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乌石镇政府工作人员对你公司年产12万立方米建筑用砂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年产12万立方米建筑用砂项目配套的板框压滤机长期未使用,4座沉淀池均已堆积满尾砂,丧失原有功能,末端沉淀池有废水、尾砂外排痕迹。现场生产废水直接排入生产线西侧池内。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9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事实;

2.2025年9月16日、9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分别对你公

司员工黄卫成、经理卢耀飞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责令你公司:

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府前中路12号

邮政编码:512100 联系人:董金彪 联系电话:0751-6664195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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