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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5〕5号)

发布日期:2025-04-22 15:06:12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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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环(曲江)责改决〔2025〕5号

曲江区沙溪镇和平货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205MA52J6ME28

经营者:龚焕

地址:韶关市曲江区沙溪镇中心村委会和平村粒窝岭山坡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5年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沙溪镇政府工作人员对你货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货场年处理3万吨铁尾矿建设项目生产废水流入西南方向面积约800㎡的一级沉淀池(泥塘),一级沉淀池内废水经末端排口流入下方的面积约640㎡的末端尾水池(泥塘),上述一级沉淀池、末端尾水池均未采取防渗等措施。韶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曲江分站现场对你货场一级沉淀池、末端尾水池等废水进行了取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废水中含有铜、铅、镉、锌等污染物。

你货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视频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你货场: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货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察,你货场如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从重进行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货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府前中路12号

邮政编码:512100 联系人:黄俊锋 联系电话:0751-6664195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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