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坝人遗址公园
  • 白土稻田
  • 禅宗祖庭南华禅寺
  • 城东之夜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5〕13号)

发布日期:2025-09-12 10:02:06 来源:本网
打印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环(曲江)责改决〔2025〕13号

当事人名称:广东华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亚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5066721433Y

地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文化路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8月3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接收、转移的广东中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废弃空油桶等危险废物在2025年8月20日前未按国家规定填写转移联单;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内的部分废铁质包装桶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标识为废铁质包装桶危废库内贮存含锌废物等。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8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的事实;

2.2025年9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环保部部长刘志军、危废中心主任张兵成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的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及第二款规定,责令你公司:

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府前中路12号

邮政编码:512100 联系人:董金彪 联系电话:0751-6664195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2日


相关附件: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