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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5〕11号)

发布日期:2025-09-12 09:59:35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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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环(曲江)责改决〔2025〕11号

当事人名称:广东中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兰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2311293467

地址: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8月2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1#-2#、4#-5#焦炉粗苯管式炉废气排放口2023年只监测一次,2024年及2025年上半年未开展监测,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的频次(每半年一次)开展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8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事实;

2.2025年9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环保管理协理冯建飞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责令你公司:

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府前中路12号

邮政编码:512100 联系人:董金彪 联系电话:0751-6664195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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