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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5〕10号)

发布日期:2025-09-12 10:58:08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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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环(曲江)责改决〔2025〕10号

当事人名称:韶关市曲江区运通车辆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永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5725958005B

地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马坝大道中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会同韶关市污染控制中心工作人员于2025年7月29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建成并投入使用的环保检测线共4条,其中你公司摩托车环保检测线利用车牌号为粤OD203的摩托车及橙色采样管进行替车排放检测,并出具粤F4Z840、粤F9Z502等车辆合格排放检验报告;轻型汽油车环保检测线检验的粤FPE378、粤RMR920等车辆存在分析仪和视频监控中氮氧化物数据高于检测合格限值,并出具上述车辆的合格检验报告,经复测,粤FPE378、粤RMR920等车辆检测结果不达标。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7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明你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事实。

2.2025年7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永双、站长曾祥珍、授权签字人黄秋如、引车员钟细华、黄文荣进行询问时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事实。

3.2025年8月16日、22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调阅你公司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证明你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公司:

立即停止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府前中路12号

邮政编码:512100 联系人:董金彪 联系电话:0751-6664195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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