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环(曲江)责改决〔2025〕9号
当事人名称:韶关市曲江区枫湾镇曾东海猪场
经营者:曾东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205MA51767H5D
地址:韶关市曲江区枫湾镇步村村委会窝子村牛栏坝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6月25日对你猪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猪场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猪场位于韶关市曲江区枫湾镇步村村委会窝子村牛栏坝的猪场因异位发酵床垫料固化,未及时更换垫料而未正常运行,沼液池内养殖废水经蓝色塑料管道抽至猪场西侧山林上建设的4座塘内;四级塘末端有少量废水流入下方土沟内。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6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你猪场未正常运行异位发酵床等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事实;
2.2025年7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猪场经营者曾东海及现场管理曾东伟进行询问时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猪场未正常运行异位发酵床等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事实。
你猪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责令你猪场:
立即改正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违法行为。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猪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猪场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猪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府前中路12号
邮政编码:512100 联系人:董金彪 联系电话:0751-6664195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3日




粤公网安备 4402050200013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