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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5〕3号)

发布日期:2025-09-12 10:48:10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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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环(曲江)责改决〔2025〕3号

当事人名称:广东中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兰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2311293467

地址: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8月28日、2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8月28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1-2#、4#、5#焦炉均在生产,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在检修未运行,焦炉废气未经处理分别通过配套的焦炉烟囱排放;广东省韶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于2025年8月29日对你公司1-2#、4#、5#焦炉废气排放口的废气进行了现场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你公司1-2#焦炉废气排放口排放的二氧化硫浓度为207mg/m³(排污许可证限值为30mg/m³),氮氧化物浓度为682mg/m³(排污许可证限值为150mg/m³);4#焦炉废气排放口排放的二氧化硫浓度为266mg/m³(排污许可证限值为30mg/m³);5#焦炉废气排放口排放的二氧化硫浓度为282mg/m³(排污许可证限值为30mg/m³),分别超出排污许可证限值5.9倍、3.55倍、7.87倍、8.4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8月28日、29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焦炉废气超标排放的事实;

2.2025年9月3日,广东省韶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报告编号:FFWT250829001号)及送达回证,证明你公司焦炉废气超标排放的事实;

3.2025年9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环保管理主任师张宁、焦化车间副主任邹智华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焦炉废气超标排放的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责令你公司:

立即停止实施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府前中路12号

邮政编码:512100 联系人:董金彪 联系电话:0751-6664195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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