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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4〕22号)

发布日期:2024-10-11 15:47:27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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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环(曲江)责改决〔2024〕22号

韶关市龙凤胎畜牧有限公司曲江南华种猪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5MA4UKBYD3N

负责人:曾磊

营业场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南华村老杨屋杨梅冲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4年9月30日,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我局执法人员、监测人员等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和采样工作。检查时,你单位在养殖,配套废水处理设施在运行,现场发现部分猪粪污泥在棚内堆放,有一定异味。广东省韶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对你单位厂界进行了臭气浓度布点采样监测,监测结果表明你单位厂界部分时段臭气浓度为79,超出环评批复的《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613-2009)排放限值(臭气浓度60)。

以上事实有《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及现场照片等为证。

二、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文件依据及给予执法观察期内容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和《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实施生态环境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

责令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限你单位于2024年11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整改书面材料。

上述整改期限为我局给予你单位的执法观察期。你单位应当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并在观察期内配合我局采取的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否则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联系地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府前中路12号

邮政编码:512100 联系人:董金彪 联系电话:0751-6664175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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