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坝人遗址公园
  • 白土稻田
  • 禅宗祖庭南华禅寺
  • 城东之夜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4〕16号)

发布日期:2024-08-05 15:45:30 来源:本网
打印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环(曲江)责改决〔2024〕16号

韶关市金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1MAD4KJPB44

法定代表人:黄俊炜

地址(住所):韶关市曲江区乌石镇展如村下山坡村小组拱

桥背01房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接省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2024年8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牛蛙养殖项目正在养殖,养殖废水经养殖场东侧两根直径约11厘米和两根直径约16厘米的PVC管道排入养殖场东南方向的废水收集池,收集池末端埋有一根直径约50厘米的黑色塑料管,该塑料管连接场外水沟,用绿网遮盖排口,废水正通过该塑料管排到场外水沟。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录像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察,你公司如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从重进行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联系地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府前中路12号

邮政编码:512100 联系人:董金彪 联系电话:0751-6664175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5日


相关附件: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