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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4〕26号)

发布日期:2024-12-13 15:43:29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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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环(曲江)责改决〔2024〕26号

韶关市曲江区马坝大道中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5707522435G

地址(住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马坝大道中         

法定代表人:李军勇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4年1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韶关市污染控制中心工作人员你公司进行检查,你公司建成并投入使用的环保检测线共4条。检查发现,你公司轻型汽油车1号、2号两条环保检测线分析仪采样管使用软管连通,现场为连通状态。你公司于2024年11月1日10时27分在2号环保检测线对粤F22381车辆轻型汽油车进行检测,排放检测结果为不合格。在未对粤F22381车辆排气管处理装置(三元催化器)进行更换的情况下,在2024年11月1日16时34分至16时36分期间,同时在1号、2号环保检测线上分别对粤F22381、粤FNL897进行检测,用2号线粤FNL897检测尾气代替1号线粤F22381检测尾气,并具了粤F22381车辆的合格排放检验报告。你公司利用上述替车排放检测操作方式,并出具不合格排放车辆的合格排放检验报告。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公司:

立即停止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并向我局提交整改书面材料。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察,你公司如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从重进行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府前中路12号

邮政编码:512100   联系人:黄俊锋  联系电话:0751-6664195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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