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环(曲江)责改决〔2024〕23号
广东清源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707520763P
地址(住所):韶关市浈江区铁路职工一区42号一楼101房
法定代表人:李冬云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4年9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台泥(韶关)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台泥公司在线监测系统由你公司运维,查阅台泥公司窑尾废气排放口CEMS自动监测校准记录发现,你公司于2024年8月21日对台泥公司窑尾废气排放口CEMS进行零点漂移校准,其中跨点浓度值,上次校准后值均为21%,校准前测量值为20.8%,仅通空气进行测试,在线监控站房内配备有25.01%、12.5%、5%氧气标准气体,未按技术规范要求开展零点漂移校准工作。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运营其防治污染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并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环境保护责任。受委托单位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你公司:
责令你公司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向我局提交整改书面材料。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察,你公司如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从重进行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府前中路12号
邮政编码:512100 联系人:黄俊锋 联系电话:0751-6664195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