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环(曲江)责改决〔2024〕21号
广东中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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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住所):韶关市武江区沐溪大道168号韶关市辉越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科研服务楼A713、A715房
法定代表人:刘丽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9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韶关装备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污水处理中心)进行现场检查,该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控设备由你公司负责运营,检查发现你公司在2024年8月24日对该污水处理中心在线监控设备进行在线实际水样比对监测时未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代替 HJ/T 355-2007)相关规定对在线实际水样比对规范的要求开展实际水样比对监测工作,未如实记录自动监测运维台账。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运营其防治污染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并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环境保护责任。受委托单位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你公司:
责令你公司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向我局提交整改书面材料。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察,你公司如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从重进行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府前中路12号
邮政编码:512100 联系人:黄俊锋 联系电话:0751-6664195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