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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4〕20号)

发布日期:2024-08-27 15:36:13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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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环(曲江)责改决〔2024〕20号

韶关市旭康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1MACDQJXR5F

地址(住所):韶关市曲江区白土镇兴园北路白土工业园B4区第一幢办公楼和第一幢主车间1-4楼

法定代表人:吴洪猛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8月13日晚,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废水处理站正在运行,生产废水排放口有生产废水外排。当晚,韶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曲江分站对你公司生产废水排放口外排生产废水进行了取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外排生产废水中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浓度超标。

以上事实有《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曲)环境监测(水)字(2024)第093号]及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为证。

二、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文件依据及给予执法观察期内容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和《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实施生态环境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

1.责令你公司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超标排放废水违法行为。

2.限你公司于2024年9月30日前完成废水处理设施的整改,确保生产废水达标排放,并向我局提交整改书面材料。

上述整改期限为我局给予你公司的执法观察期。你公司应当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并在观察期内配合我局采取的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否则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联系地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府前中路12号

邮政编码:512100 联系人:黄俊锋 联系电话:0751-6664175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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