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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4〕18号)

发布日期:2024-08-19 15:34:58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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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环(曲江)责改决〔2024〕18号


韶关市铭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4MA54R9L99Q

法定代表人:谢林生

地址(住所):韶关市曲江区白土镇河边村乌泥角石人地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接省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受理信访件。2024年8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擅自建设沥青混凝土搅拌生产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为证。

二、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文件依据及给予执法观察期内容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实施生态环境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

责令你公司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限你公司于2024年10月15日前完成环评审批手续,按要求组织竣工验收,并向我局提交整改书面材料。

上述整改期限为我局给予你公司的执法观察期。你公司应当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并在观察期内配合我局采取的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否则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联系地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府前中路12号

邮政编码:512100 联系人:黄俊锋 联系电话:0751-6664175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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