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环(曲江)责改决〔2024〕14号
上海金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1MA55R82375
地址(住所):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石背路南侧荣泰花园第1幢首层5号商铺
负责人:张琦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及证据
2024年7月12日,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我局执法人员对广东中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钢铁”)开展自行监测帮扶检查,中南钢铁委托你公司开展废水监测,其提供的检测报告(编号:20240639)由你公司出具,检查该报告的现场采样记录(水质)、PH分析原始记录发现,样品编号为S24061206的1#2#焦化工序酚氰废水(DW030)等8个点位的PH分析时间早于采样时间;2024年7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环境监测员李建林、周子清等进行询问,确认了你公司未按照《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2019部分替代HJ/T 91-2002)要求开展采样工作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为证。
二、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文件依据及给予执法观察期内容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运营其防治污染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并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环境保护责任。受委托单位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广东省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实施生态环境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
责令你公司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限你公司于2024年8月31日前完善相关采样记录,并向我局提交整改书面材料。
上述整改期限为我局给予你公司的执法观察期。你公司应当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并在观察期内配合我局采取的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否则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联系地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府前中路12号
邮政编码:512100 联系人:黄俊锋 联系电话:0751-6664195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