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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4〕9号)

发布日期:2024-06-20 16:02:21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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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环(曲江)责改决〔2024〕9号

韶关市曲江区大塘镇鹏程竹制品厂(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221MADA3Y455C

经营者:李素华

地址(住所):韶关市曲江区大塘镇西林村委黄仕头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4年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制品厂进行现场检查,韶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曲江分站工作人员对你制品厂厂界噪声进行了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你制品厂厂界噪声超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区昼间标准限值60dB(A)、4类区昼间标准限值70dB(A)标准。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及现场照片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责令你:

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察,你如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从重进行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府前中路10号

邮政编码:512100 联系人:董金彪 联系电话:0751-6664195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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