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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4〕13号)

发布日期:2024-08-02 16:57:32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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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环(曲江)责改决〔2024〕13号

韶关市金桦农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1MACLQHDH8G

法定代表人:陈林杰

经营场所:韶关市曲江区大塘镇黑石村委会排下村38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4年7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牛蛙养殖项目已建成并投入生产,养殖废水通过末端沉淀池闸口排口排入附近小溪,现场未提供该排污口环保许可材料。同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负责人陈伟琼进行调查询问,确认了你公司牛蛙养殖项目违反相关规定私自设置排污口的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第一章第五条“未经环保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扩大和改变排污口。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须履行排污口变更申报登记手续,更换标志牌和更改登记注册内容。(一)排放主要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发生变化的;(二)位置发生变化的;(三)须拆除或闲置的;(四)须增加、调整、改造或更新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录像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上述违法行为,于2024年7月23日前拆除废水排污口。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察,你公司如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从重进行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9日

 

联系地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府前中路12号

邮政编码:512100 联系人:董金彪 联系电话:0751-6664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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