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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4〕12号)

发布日期:2024-08-02 16:56:40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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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环(曲江)责改决〔2024〕12号

韶关市金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1MAD4KJPB44

法定代表人:黄俊炜

地址(住所):韶关市曲江区乌石镇展如村下山坡村小组拱

桥背01房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4年7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牛蛙养殖项目已建成并投入生产,养殖废水通过一号环氧跑道靠近沉淀池处设置的废水排口排入附近小溪,现场未提供该排污口环保许可材料。同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俊炜进行调查询问,确认了你公司牛蛙养殖项目违反相关规定私自设置排污口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为证。

二、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文件依据及给予执法观察期内容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第一章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和《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实施生态环境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

责令你公司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限你公司于2024年7月23日前拆除废水排污口。

上述整改期限为我局给予你公司的执法观察期。你公司应当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并在观察期内配合我局采取的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否则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9日


联系地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府前中路12号

邮政编码:512100 联系人:黄俊锋 联系电话:0751-6664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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