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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4〕8号)

发布日期:2024-05-13 15:32:10 来源:环境保护局系统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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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环(曲江)责改决〔2024〕8号

许*华:

身份证号码:33************1730

地址(住所):浙江省武义县白洋街道深塘村友谊路3-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4年4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作为法定代表人的韶关星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擅自建设铝制品和热浸锌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配套建设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为证。

二、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文件依据及给予执法观察期内容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实施生态环境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

责令你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限你于2024年6月25日前完成环评审批手续,按要求组织竣工验收,并向我局提交整改书面材料。

上述整改期限为我局给予你的执法观察期。你应当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并在观察期内配合我局采取的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否则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5日

联系地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府前中路10号

邮政编码:512100 联系人:杨莉莹 联系电话:0751-6664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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