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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4〕5号)

发布日期:2024-05-07 08:47:24 来源:环境保护局系统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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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环(曲江)责改决〔2024〕5号

韶关粤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9MA53H18N3C

地址(住所):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官渡镇行政中心区金桂路3号(自编)           

法定代表人:陈素芳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及证据

2024年3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大塘镇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为大塘镇污水处理厂出水COD、氨氮、总磷、总氮在线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运维公司。大塘镇污水处理厂在线实际水样比对记录台账内记载有2024年2月的水样比对结果,但台账内记载的比对监测结果无法在在线分析仪内查询到相关数据及记录。你公司未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代替 HJ/T 355-2007)要求开展水样比对试验工作,未如实记录在线水样比对记录台账。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运营其防治污染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并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环境保护责任。受委托单位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广东省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责令你公司:

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察,你公司如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从重进行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府前中路10号

邮政编码:512100 联系人:董金彪 联系电话:0751-6664195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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