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环(曲江)责改决〔2024〕2号
深圳市吉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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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住所):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新生社区新旺路8号
法定代表人:赵中平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韶关市曲江区乌石镇大坑口石角河水电站建设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由你公司编制,且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2.3-2018)水文要素影响型建设项目进行评价等级判定;地表水专项未按技术导则要求对项目水体天然性状发生变化的水域以及下游减水影响水域进行评价,未分析径流条件、水力条件及冲淤变化,未评价水文要素的变化特征与趋势。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韶关市曲江区乌石镇大坑口石角河水电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现场照片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九项的规定。责令你公司:
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察,你如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从重进行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联系地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府前中路12号
邮政编码:512100 联系人:黄俊锋 联系电话:0751-6664195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