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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4〕1号)

发布日期:2024-02-19 16:30:01 来源:环境保护局系统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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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环(曲江)责改决〔2024〕1号

韶关市曲江区乌石镇大坑口石角河水电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57977458934

地址(住所):韶关市曲江区乌石镇石角村          

法定代表人:温丁峰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水电站建设项目及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存在地表水报告表专项工作等级判定为结果错误,项目评价范围未包括水体天然性状发生变化的水域,及下游减水河段,未分析径流条件、水力条件及冲淤变化,未评价水文要素的变化特征与趋势。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相应责任。”和第八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九项的规定。责令你公司:

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察,你公司如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从重进行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府前中路12号

邮政编码:512100  联系人:黄俊锋  联系电话:0751-6664195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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