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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3〕46号)

发布日期:2024-01-25 16:27:08 来源:环境保护局系统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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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环(曲江)责改决〔2023〕46号

中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MA27U0414T

地址(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336号3A             

法定代表人:姚丹丹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3年12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广东韶关粤电力新能源有限公韶关粤江50MWp多能互补复合光伏发电项目及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现场核查,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由你公司编制,发现该项目环评文件未调查龙黄冲灰场基础资料,无地质条件、地形、大坝、库容量、堆高、储灰量、封场设施防渗设施及地下水监控措施等信息,未提出项目施工过程中对原有封场设施(护坡、防渗层、植被等)的针对性保护措施。

以上事实有《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为证。

二、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文件依据及给予执法观察期内容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十项和《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实施生态环境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

责令你公司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限你公司于2024年1月31日前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向我局提交整改书面材料。

上述整改期限为我局给予你公司的执法观察期。你公司应当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并在观察期内配合我局采取的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否则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联系地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府前中路12号

邮政编码:512100  联系人:黄俊锋  联系电话:0751-6664195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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