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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3〕44号)

发布日期:2024-01-24 09:35:31 来源:环境保护局系统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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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环(曲江)责改决〔2023〕44号

韶关市曲江生威纸类制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57480164911

地址(住所):韶关市曲江区乌石镇大坑口胜利路126号           

投资人:李爱玲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广东国测科技有限公司对你单位锅炉烟气排放口进行监测,监测结果表明你单位烟气排放口排放的颗粒物折算浓度为45.6mg/m³,氮氧化物折算浓度为216mg/m³,超出你单位排污许可证规定的颗粒物及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20mg/m³、150mg/m³。

2023年12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调查,你单位厂长、生产主管等均确认了2023年8月9日当天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广东国测科技有限公司对你单位锅炉烟气排放口进行监测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CT-2023080059)及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为证。

二、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文件依据及给予执法观察期内容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实施生态环境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

责令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并改正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限你单位于2024年1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整改书面材料。

上述整改期限为我局给予你单位的执法观察期。你单位应当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并在观察期内配合我局采取的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否则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联系地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府前中路10号

邮政编码:512100  联系人:董金彪  联系电话:0751-6664195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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