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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给予执法观察期情形)(韶环(曲江)责改决〔2023〕43号)

发布日期:2023-12-27 11:45:07 来源:环境保护局系统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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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给予执法观察期情形)

韶环(曲江)责改决〔2023〕43号

高*鹏:

身份证号码:4405*************9

住址:韶关市浈江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3年1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在曲江区小坑镇水口村建设的牛蛙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牛蛙养殖项目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废水未经有效处理外排。韶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曲江分站现场对外排废水进行了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总磷等污染物超标。

以上事实有《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及现场照片为证。

二、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文件依据及给予执法观察期内容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和《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实施生态环境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

责令你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并改正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限你于2023年12月25日前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向我局提交整改书面材料。

上述整改期限为我局给予你的执法观察期。你应当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并在观察期内配合我局采取的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否则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联系地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府前中路10号

邮政编码:512100  联系人:杨莉莹  联系电话:0751-6664195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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