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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3〕38号)

发布日期:2023-11-21 17:23:23 来源:环境保护局系统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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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环(曲江)责改决〔2023〕38号

广东韶关瑶岭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748015587Q

住所: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枫湾镇瑶岭

法定代表人:邓新生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3年10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坪山尾矿库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尾矿库排放口正在排放废水。韶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曲江分站对坪山尾矿库排放的废水进行了取样,监测结果表明你公司排放的废水总砷超过《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A44/24-2001)第二时段中一级标准。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韶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曲江分站监测报告》[(曲)环境监测(水)字(2023)第154号]及现场照片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责令你公司:

立即停止并改正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察,你公司如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从重进行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府前中路10号

邮政编码:512100 联系人:董金彪 联系电话:0751-6664195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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