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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3〕34号)

发布日期:2023-10-24 17:40:59 来源:环境保护局系统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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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环(曲江)责改决〔2023〕34号

广东天合牧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6713692634

经营场所:韶关市曲江区枫湾镇步村寨下村瑶岭钨矿老虎冲农场内

法定代表人:邹文生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3年9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东成猪场项目进行现场检查,该项目正在养殖。检查发现废水末端收纳塘(生态塘)边有排放废水,监测人员现场对排放的废水进行了取样,监测结果显示总磷等污染物超标。

以上事实有《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及现场照片为证。

二、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文件依据及给予执法观察期内容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和《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实施生态环境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

责令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限你单位于2023年10月31日前完善废水处理设施,严格按该项目环评及批复要求执行,禁止向外环境排放生产废水,并向我局提交整改书面材料。

上述整改期限为我局给予你单位的执法观察期。你单位应当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并在观察期内配合我局采取的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否则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8日

联系地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府前中路10号

联系电话:0751-6664175  邮政编码:51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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