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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3〕35号)

发布日期:2023-11-01 18:02:22 来源:环境保护局系统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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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环(曲江)责改决〔2023〕35号

韶关市曲江区大坑口建材供应站石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5665016509C

法定代表人:郑大

经营场所:韶关市曲江区乌石镇石角村委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3年10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年产5万m3建筑石料用石灰岩矿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项目破碎加工生产线停产,产品区和开采区露天堆放了大量碎石、石粉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

立即对露天堆放的物料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察,你单位如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从重进行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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