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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环(曲江)责改决〔2022〕15号

发布日期:2022-07-12 15:48:56 来源:环境保护局系统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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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环(曲江)责改决〔2022〕15号

韶关市曲江丹霞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5079535146C

法定代表人:陈德

住所:韶关市曲江区大塘镇上下岭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2年5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韶关市曲江区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时,你公司年产6000万块页岩粉煤灰烧结砖项目正在生产,1#、2#、3#、5#隧道窑正在生产,其中1#、5#隧道窑窑尾风机处于停运状态,静电除尘设施处于停运状态,大量未经处理的废气从窑头及窑体缝隙处无组织排出,现场弥漫着二氧化硫刺鼻气味。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录像以及韶关市曲江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编号:(曲)环境监测(气)字(2022)第01号]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察,若发现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从重进行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若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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