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坝人遗址公园
  • 白土稻田
  • 禅宗祖庭南华禅寺
  • 城东之夜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环(曲江)责改决〔2022〕11号

发布日期:2022-07-08 11:17:38 来源:环境保护局系统管理员
打印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环(曲江)责改决〔2022〕11号

曲江区乌石镇杨梅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205MA52R4BA8M

经营场所:韶关市曲江区乌石镇杨梅老鸦山水库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2年4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未正常运行异位发酵床,养殖粪污流入未采取防渗措施的集污池内。经查核实,你单位已涉嫌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事实。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责令你单位:

  1.立即完成上述问题整改;

  2.加强配套污染治理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正常运行,防止养殖粪污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察,若发现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从重进行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若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22日  


相关附件:

相关信息

X

您即将访问非政府网站链接,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