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环(曲江)责改决〔2022〕9号
胡**:
身份证号码:431081**********39
住所:湖南省资兴市********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经查,你于2022年3月9日晚在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石堡村Y236乡道旁擅自倾倒一批固体废物(灰绿色粉末状固体废物、废线路板)。2022年4月8日,我局委托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对灰绿色粉末状固体废物进行了属性鉴别。鉴别报告显示,灰绿色粉末状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属性鉴别报告》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项,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察,若你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从重进行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若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