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环(曲江)责改决〔2022〕8号
廖**养殖场:
经营地址:韶关市曲江区大塘镇东岗岭村委亚丫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2年3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养殖场年出栏1000头肉猪养殖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项目建设的异位发酵床未正常运行,表面已固化,无法正常发酵。养殖废水经集污池收集后,使用水泵软管抽至该养殖场下方的水塘,水塘水质呈黑色,周边有较大异味,现场检查水塘排水口无废水外排,但有外排过的痕迹。经查核实,该养殖场涉嫌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以及现场照片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责令你养殖场:
1.立即停止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2.于2022年5月1日前对集污池、水塘粪污进行有效处理,禁止处理过程中发生二次污染。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养殖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察,若发现你养殖场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从重进行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养殖场若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