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环(曲江)责改决〔2021〕24号
广东五联木业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57385755564
经营场所: 韶关市曲江区白土工业园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1年9月4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下沉我区督察发现,位于曲江区白土镇白土港(正在建设中)的一片空地上倾倒有大量甲苯、二氯甲烷空瓶(废弃化学品包装物)。我局于当日将线索移送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9月5日,当事人杨柳到公安机关自首,并交代上述废弃化学品包装物均来源于广东五联木业集团有限公司。经查,你公司采购部经理杨柳于2021年8月12日晚在曲江区白土镇白土港内一片空地上擅自倾倒一批棕色玻璃瓶,玻璃瓶标签上印有甲苯、二氯甲烷等字样。经清点共有1176个,其中标签为甲苯的空瓶1057个,标签为甲苯的碎瓶25个,标签为甲苯有液体的瓶子4个,标签为二氯甲烷的空瓶90个。经过磅称重,棕色玻璃瓶总重量为0.528吨。2021年9月6日,我局委托广东知青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批棕色玻璃瓶内的液体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显示瓶内液体为高浓度甲苯溶液。查阅《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上述棕色玻璃瓶属于名录中“HW49其他废物”,废物代码为900-047-49。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项,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查,你公司如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从重进行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若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