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环(曲江)责改决〔2021〕23号
韶关市雅鲁环保实业有限公司曲江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581086837P
经营场所:韶关市曲江区白土工业园C3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1年10月18日,我局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污水处理设施停运,提升泵房内的直径约1米的圆形溢流口正在溢流未经处理的园区污水,溢流污水通过地埋式溢流管排至厂外的无名小溪,该小溪下游与北江相连。韶关市曲江区环境监测站对外排废水进行了采样监测。经查核实,你公司在未达日处理污水负荷的情况下,擅自将未经处理的园区污水通过溢流管向外环境排放。
你公司涉嫌实施了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排污,于2021年10月25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二、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查,若发现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从重进行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若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