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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环(曲江)责改决〔2021〕22号

发布日期:2022-01-21 17:24:27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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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环(曲江)责改决〔2021〕22号

韶关市曲江区星伟冶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5MA4WP5AR87

经营场所:韶关市曲江区大塘镇左村村委会角子村小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1年12月29日,我局对你公司破碎加工废钢渣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破碎加工废钢渣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生态环境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就已投入使用。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破碎加工废钢渣项目:

  1.立即停止建设、生产和排污。

  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前,不得开工建设。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查,你公司如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从重进行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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