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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环(曲江)责改决〔2021〕20号

发布日期:2022-01-21 17:18:03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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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环(曲江)责改决〔2021〕20号

郭亮(东安寨牛蛙养殖场):

身份证号码:360*************18

住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德城状元府邸员工宿舍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1年9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在白土镇界滩村委会东安寨村建设的牛蛙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牛蛙养殖场建设项目占地面积约110亩,正在进行牛蛙养殖,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经查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该牛蛙养殖场属于名录中渔业、内陆养殖中其他类,应当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经查核实,你已涉嫌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事实。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责令你:立即对该牛蛙养殖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予以备案。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查,你如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从重进行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若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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