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环(曲江)责改决〔2021〕13号
杨柳:
身份证号码:320*************12
住所:韶关市武江区碧桂园天玺湾1街5座801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经查,你于2021年8月12日晚在曲江区白土镇白土港内一片空地上擅自倾倒一批棕色玻璃瓶,玻璃瓶标签上印有甲苯、二氯甲烷等字样。经清点共有1176个,其中标签为甲苯的空瓶1057个,标签为甲苯的碎瓶25个,标签为甲苯有液体的瓶子4个,标签为二氯甲烷的空瓶90个。经过磅称重,棕色玻璃瓶总重量为0.528吨。2021年9月6日,我局委托广东知青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批棕色玻璃瓶内的液体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显示瓶内液体为高浓度甲苯溶液。查阅《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上述棕色玻璃瓶属于名录中“HW49其他废物”,废物代码为900-047-49。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检测情况说明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项,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查,你如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从重进行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若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