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环(曲江)责改决〔2021〕17号
韶关市雅鲁环保实业有限公司曲江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5081086837P
经营场所:韶关市曲江区白土工业园C3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1年9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粗格栅损坏,未能及时修复,存在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现场照片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责令你公司:
对粗格栅进行更换,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查,若你公司拒不改正,我局将依法从重进行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若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