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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环(曲江)责改决〔2021〕16号

发布日期:2021-09-10 10:53:03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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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环(曲江)责改决〔2021〕16号

韶关市曲江丰泽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5325064272T

经营场所: 韶关市曲江区白土镇下乡村检头岭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1年9月4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下沉我区督察发现,你公司擅自在厂区南侧乐广高速白土北江大桥下倾倒固体废物。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对你公司倾倒情况进行核实,经核实,你公司存在将工业固体废物倾倒在厂区南侧乐广高速白土北江大桥下的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现场照片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责令你公司:

1.立即停止非法倾倒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

2.对倾倒的固体废物进行妥善处置,并将倾倒场地恢复原状。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查,若你公司拒不改正,我局将依法从重进行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若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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